2006年12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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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孩高速路上撞死管理维护单位有责
褚申尧 严雪婷

  案情回放
  今年3月1日,7岁的小红(系化名)与弟弟等4个小伙伴在宁海县某村临时居所旁玩耍。后来他们从高速公路铁栅网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,小红不幸被大客车碰撞,当场死亡。交警部门认定,小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,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,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;大客车驾驶员无违法行为,不负事故责任。小红父母遂以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高速公路的投资经营者,又是维护、管理人,依法负有对高速公路的两边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义务,现由于高速公路的铁栅网破损后留有较大缺口,没有及时修复,致使小红轻易走入高速公路并导致其碰撞死亡为由,提起诉讼。要求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6136元。
  近日,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74681.60元。

法官说法
 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6条第一款规定,道路、桥梁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、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,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本案中,被告所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是高度危险的行业,理应负有高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。现小红等小孩能轻易地从铁栅网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,并造成小红在高速公路上被碰撞死亡,说明被告对高速公路的经营未尽高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,因此被告对小红被碰撞死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应对原告的损失赔偿承担主要责任。但小红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,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,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。
(褚申尧  严雪婷)